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
而刘强听到李超的指责倒是讽刺地笑了笑,还低声嘟嚷道:“啥有悖于社会民风,老子是有品德的人。”
宁伟成在李超陈述的时候,边听边思考辩驳的观点。李超说完,宁伟已经是一脸自傲、成竹在胸。
2、火化证,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刘强作为其丈夫,骨灰由殡仪馆事情职员送到刘强手中,刘强对骨灰具有措置的权力。”
二是我方的行动不具有违法性。我方当事人的老婆病亡,作为丈夫被告刘强保管其骨灰公道合法。
并且祭奠权也不是法定权力,只是一个民风风俗商定的观点,即便侵犯,也构不成违法。”
“上面由被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要求以及究竟和来由提出本身的辩论定见。”
是以,我方要求法院依法采纳二被告的诉讼要求。”
宁伟成一番阐发,将被告方的控告全数颠覆。刘强听了更是洋洋得意,本来嘛这就不是事,这两个故乡伙还要告上法庭来,非得狠狠经验他们一顿不成。
现聂云的骨灰由刘强掌控,刘强因为积怨拒不将二被告女儿的骨灰安葬,果断不让二被告停止祭奠,导致二被告没法祭奠本身的亡女。
2008年刘强的买卖越做越大,有钱以后伉俪糊口呈现摩擦,伉俪豪情产生窜改。
刘强仍然是那副无所谓的模样,宁伟成听了李超的举证后,也是一脸的平平。
对证据4,实在性没有贰言,但合法性和关联性有贰言。二被告要去停止祭奠,本身在家便能够燃纸烧香,刘强保管骨灰的行动并没有侵犯他们的祭奠权。
李超的话说出了白叟们的心声,聂海华和李晓莲都是含着泪水重重地点点头。
对证据3,聂云确切于201X年元月4日病逝火花,骨灰也确切由刘强保管。但刘强作为聂云的丈夫,保管其骨灰合适法律规定,刘强有权对聂云的骨灰停止措置。
这个案件,刘强这方必胜!宁伟成公开握紧了拳头。R1152
我方底子没有侵犯二被告的祭奠权,二被告能够随时烧纸烧香祭奠本身的女儿,并不需求我方的共同。
1997年8月,被告聂海华、李晓莲之女聂云与被告刘强登记结婚。
思念祭奠亲人是人之常情。被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提出祭奠女儿的要求,也被刘强在理回绝。
201X年元月4日,聂云因病归天,次日火花,骨灰由其丈夫刘强保管。
“认同。”
被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扣问女儿聂云的骨灰是否安葬、安葬那边,刘强因为之前的仇恨一向拒不答复。
宁伟成拿到证据质料停止翻看,然后大声颁发质证定见:“对证据1和2,实在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贰言。
4、电话通话记录,证明二被告多次催促被告刘强安葬女儿聂云的骨灰,并要求奉告女儿骨灰安葬处以便对女儿停止祭奠,但被告刘强一向拒不实施。”
轮到被告辩论了, 宁伟成昂首挺胸,理直气壮地答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被告刘强的代理人,特口头辩论以下。
1、结婚证,证明被告刘强与聂云生前系伉俪干系,被告刘强有权保管聂云的骨灰。
“值庭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交于被告,由被告对被告所提证据停止质证。”
“上面两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核心和各自的主张停止举证和质证。起首由由被告方举证。”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动严峻侵犯了二被告的祭奠权,给二被告形成了精力创伤。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告状讼。
“上面由被告刘强停止举证。”
李超看了证据以后,大声地驳斥道:“对证据1实在性无贰言,证明内容有贰言,两人确属伉俪干系,但刘强保管骨灰也不能侵犯二被告的祭奠权。
“值庭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交于被告,由被告对被告所提证据停止质证。”
一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祭奠权并不是个法律观点,其的构成源于社会风俗,法律没有规定几十圈,由此激发的争议由支属自行处理,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李超收回目光,自傲安闲地陈述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被告的拜托代理人,特陈述以下:
从女儿火化至今已经有三年零三个月了,因为被告刘强的不共同以及倔强的回绝,二被告至今不知女儿的去处,也没有祭奠到女儿。
李超富有豪情地陈述告状定见,这些话触到了聂海华和李晓莲的悲伤处,两人眼睛微红。
刘强听到李超的陈述和控告,却满不在乎地耸耸肩,轻声骂道:“臭婆娘的骨灰关你们卵事。”
岂料,刘强不但不听,反而以为本身损了面子,与聂云及二被告产生狠恶辩论,从而对二被告挟恨在心。
“我方提交2组证据:
李超将一组组证据摆了出来,踏实有力,充分地证明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聂云与被告刘强生前系伉俪干系。
李超拿出筹办好的证据质料,朗声道:“我方提交四组证据:1、街道办和派出所的证明,证明被告聂海华、李晓莲与聂云系父母女儿的干系。
宁伟成轻松一笑,这案子简朴,即便李超说破了天,估计也动不了刘强分毫,因为祭奠权底子就不是法定权力,两边争议的内容底子不受法院统领。
一诉一辩后,审判员停止总结归纳:“按照诉、辩两边发言内容,归纳本案争议核心为1、祭奠权是否属于法定权力;2被告的行动是否存在错误。两边当事人对争议核心是否定同?”
对证据2实在性亦无贰言,证明内容有贰言,刘强对聂云骨灰的措置不能有悖于社会民风,刘强拒不奉告聂云骨灰的安葬处,有悖于社会民风,侵犯了二位白叟的祭奠权。”
我方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强在半个月内安葬二被告女儿聂云的骨灰;2、被告刘强应赔付二被告精力侵害安抚金20000元;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3、火化记录,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因病归天后火化,以及证明被告刘强保管了聂云的骨灰。
二被告作为岳父母,劝过刘强要珍惜家庭,要对家庭卖力人。
而聂海华听到手都节制不住地颤抖,他的老伴连泪水都流了下来。女儿已颠季世三年多,他们都不晓得女儿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