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七章 《马关协约》
一旦八条铁线路全线通车以后,中原国的运输才气将会空前的进步,特别是都城至仰光、都城至曼城(曼城就是后代的曼谷)、都城至金兰湾、都城至西昌、都城至波斯湾,这些遥远的都会,有了铁线路的连接,其地缘的题目就不再是个题目了,这些都会将会跟中原有着更加密切的关联。
自本约奉中原国天子陛下及倭国天子陛下批准以后,定于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蒲月八日,即倭国宽文五年蒲月初八日在神户互换。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高大山看完整文,心中舒了一口气。用这类体例临时处理岛国的题目,应当说是比较抱负的了。有五百万的劳工来华建铁路,并且不需求弹压,这将大大地降落岛国劳工的抵挡性,劳工的劳动主动性也会有很大的进步,这无益于中原八条铁线路全线通车的过程。
倭国情愿托付五亿白银给中原国,用于赔付中原军费。
华倭两国统统约章,是以次失和自属废绝。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以后,速派全权大臣与中原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互市行船条约及陆路互市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倭国与西欧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施之前,统统中原官吏臣民及贸易、工艺、行船船只、陆路互市等,与倭国最为虐待之国礼遇护视一概无异。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火线可照办。
第二,倭国每年派出五百万劳工,无偿为中原国修建铁路,为期十年,作为倭国赔付中原国3亿两白银的劳务输出,倭国不收取任何的附加用度。如果劳工在半途流亡、病死、不从命管束而死、因劳作不慎跌死、摔死及各种死伤,中原国均不平任何任务,倭国必须补齐因死伤而形成的劳工人数的差额,确保在华劳工五百万人的数量。
第1、见今倭国已开互市港口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互市港口,以便中原臣民来往侨寓、处置贸易工艺制作。统统添设港口,均照向开互市海口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好处等,亦当一概享用:
中原国天子陛下及倭国天子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战役,共享幸运,且根绝将来纷繁之端,中原国天子陛下特简中原国钦差甲等全权大臣中原国军政院总参谋长驻倭副总司令江国荣大将、中原国钦差全权大臣中原国第二军团长驻倭南边军团总司令贺人龙大将、中原国钦差全权大臣中原国第八军团长驻倭北方军团总司令李定国大将、中原国钦差全权大臣中原国之朝鲜驻倭北方军团副总司令朝鲜汉阳总兵官李贤泽大将、倭国天子陛下特简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胜、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老中松平信纲、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会津藩主保科正之为全权大臣,相互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目,开列于下:
折叠第五款:
第2、九州岛及统统从属各岛屿归属中原国;
折叠第一款:
第1、平户岛及统统从属各岛屿归属中原国;
折叠第四款:
对岛国而言,已经完成了蚕食他的计谋目标,经后如果有能够的话,再吃掉四国岛,进一步地减弱岛国的气力,最后再来实施“吃瓜”打算,一举将岛国的国度机器摧毁。
第2、中原国臣民在倭国境内采办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入口商货运往本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征税钞、派征统统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即倭国宽文五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
……
折叠第六款: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当局未经认准之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舆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以后,两国应各遴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规定疆界委员,当场踏勘肯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以后限一年结束。
1656年4月18日,高大山接到了江国荣发来的《马关协约》副本全文,其内容以下:
第一,倭国将库平银2亿两交与中原国,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以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不管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以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钱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对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折叠第八款:
本约批准互换以后限二年以内,中原国准予倭国让与处所群众愿搬家让与处以是外者,任便变卖统统财产,退去界外。但限满以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中原国臣民。又,平户岛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当即各派大员至平户岛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代清楚。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本约批准互换以后,华倭两国应将是时统统俘虏尽数交还。倭国约将由中原国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倭国约将以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中原臣民,即行开释。并约此次交仗之统统关涉中原军队之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折叠第七款:
横滨、静港、滨松、名古屋、神户、高知和西条七处互市港口,倭国卖力中原国在该七出港口驻军所需之军费。中原国调派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中原国钦差甲等全权大臣中原国军政院总参谋长驻倭副总司令江国荣大将(押印)。
第3、本州岛之仙台以北归属朝鲜。
第三,如果倭国一时拿不出所还2亿数量标银两,中原国答应倭国用大米以时价抵债,倭国必须承担跨海运费。
折叠第三款:
折叠第二款:
倭国将以部属地处所之权并将该处所统统堡垒、军火、工厂及统统属公物件,永久让与中原国。
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胜(押印)。
第4、中原国臣民在倭国互市港口、城邑任便处置各项工艺制造,各项机器任便装运入口,只交所订入口税。中原国臣民在倭国制造统统货色,其于本地运送税、税钞课杂派以及倭国境内沾及存放栈房之益,即照中原国臣民运入倭国之货色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不异。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互市条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