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定分
法律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以是备民也。为治而去法律,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觉得百,由名之不决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不决,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律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律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世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也道也。今先圣报酬书而传以后代,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情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贤人必为法律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以是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成乱,势乱者不成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
公孙鞅曰:为法律,置官吏,朴足以知法律之谓者,觉得天下正,则奏天子。天子则各主法律之,皆降,受命,发官。各主法律之民,敢忘行主法律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律名罪之。主法律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律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律之所谓;不中程,为法律以罪之。有敢 定法律、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律之所谓也于主法律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律,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律之名,以告吏民。主法律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律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律之罪,各罪主法律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律者,主法律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律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处置。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律,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律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律也。故吏不敢以不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警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不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能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令媛,不能以用一铢。故知诈贤达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营私。民愚则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律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律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律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律,及禁 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律以禁令。
夫奥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夫不待法律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贤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成觉得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成觉得法,民不尽贤。故圣报酬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觉得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贤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律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公问于公孙鞅曰:“法律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忘我,何如”?